精选顶级区块链游戏娱乐平台,支持USDT、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支付。畅玩去中心化游戏平台,体验公平透明的区块链游戏应用。立即加入,探索丰富的USDT支付游戏平台,享受安全便捷的加密货币娱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6月4日上午在上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经营战略等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详见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便于“酒店装修升级项目”的投入使用,同时鉴于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加了实施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公司在下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详见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废止。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相关具体事项,办理人员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修改最终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废止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及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制度。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现推荐张晓强、许铭、周维、毛啸、张晖明、徐建新、刘、张磊作为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张晖明、徐建新、刘、张磊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艾耕云、孙持平将不再续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示充分肯定,同时对他们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根据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给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每位独立董事每年人民币12万元(含税)的津贴。
为深入推进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加强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H股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任一名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其中,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1)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2)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初始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本次H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次发行上市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预计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H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之日。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或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的规定,公司已编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H股上市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加强及拓展海外业务、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等。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H股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H股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H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H股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根据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H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详见公司《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十五、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根据经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六、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张晓强(董事候选人)、许铭(董事候选人)、周维(董事候选人)、毛啸(董事候选人)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晖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建新(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磊(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设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为此,提请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公司秘书或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单独或共同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相关事项并代表公司处理与此相关事项。
为合理规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董监高责任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在投保董监高责任险外或同时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事项回避表决,本次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事宜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
上述议案三至议案十五、议案十七及议案十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次H股上市的批准。
张晓强,男,1968年10月出生,党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海仑宾馆副总经理,虹桥宾馆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许铭,男,1971年2月出生,党员,大学本科。曾任建国宾馆总经理,虹桥宾馆总经理,上海锦江饭店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维,女,1980年8月出生,党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文学硕士。曾任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室副主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监、首席投资官,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
毛啸,男,1975年10月生,党员,大学本科,会计师。曾任上海扬子江万丽大酒店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监,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助理、计划财务部总监、副总裁,锦江酒店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Keystone Lodging Holdings Limited副总裁,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上海锦江联采供应链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
张晖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男,1956年7月出生,党员,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曾任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副理事长;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市政府发展战略咨询专家、中国宝武集团顾问、上海市就业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建新(独立董事候选人),男,1955年11月出生,党员,博士,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讲师、副教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国际(集团)副总会计师、董事、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东方国际创业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朴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独立董事候选人),男,1964年7月出生,党员,博士,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曾任上海软件实验室、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及副总经理,美国HP公司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美国Intel公司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美国Bay Networks华东区技术总监及销售总监,美国BEA公司华东区销售总监,美国凯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中国区总经理及中国区总经理,环球数码媒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现任上海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数字治理研究院院长,上海弗尔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磊(独立董事候选人),男,1968年9月出生,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高级分析师、研究部副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助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实资本(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实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6月4日下午在上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管丽娟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均出席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相关具体事项,办理人员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修改最终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准。
详见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为深入推进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加强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H股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任一名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其中,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1)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2)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初始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本次H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次发行上市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预计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H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之日。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或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的规定,公司已编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H股上市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加强及拓展海外业务、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等。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H股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H股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H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H股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根据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H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详见公司《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十二、 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根据经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锦江酒店”),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以下或简称“截止日”)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5日签发的《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0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新股。本公司于2021年3月以每股人民币44.60元的发行价格非公开发行112,107,623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款计人民币4,999,999,985.80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 人民币21,454,818.50元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8,545,167.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于2021年3月9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1年3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1] 第ZA1026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1年3月22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浦东分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5月6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闸北支行”) 、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5月17日,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徐汇支行”) 、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6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口行上海分行”) 、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6月29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旅馆投资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外滩支行”) 、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20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江之星”) 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20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七天酒店 (深圳)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七天深圳”) 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20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七天四季酒店 (广州)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七天四季”) 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20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尚之旅”) 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4年4月12日,时尚之旅注销了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账户注销后,本公司、时尚之旅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 》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如下:
上述存款余额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231,405.42万元 (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31,123.17万元)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97,570.86万元 (其中未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人民币1.41万元) ,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的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85,020.00万元用于收购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WeHotel”) 65%股权。本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十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32,700.00万元用于收购WeHotel25%股权。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完成了对WeHotel90%股权的收购,并支付收购对价人民币117,720.0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前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前次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酒店装修升级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本公司下属七天深圳、七天四季、时尚之旅、锦江之星、旅馆投资公司 (以下合称“5家法体公司”) 支付的各项工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费、施工材料、固定资产、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设计、监理、预算、造价咨询、安全鉴定等专业服务费支出等,对外支付款项包括对外支付的各个阶段的款项,如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5家法体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为合计人民币29,846.17万元。
2024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天深圳在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因与前员工劳动纠纷案件,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划扣3.42万元;2024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天四季在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因与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案件,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划扣1.27万元,前述款项被划扣前公司未收到相关通知。
公司知悉上述事项后,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事宜,与银行、法院做好协商工作,防止募集资金被划扣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对募集资金专户全额补足,募集资金专户未遭到实质性损失,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锦江酒店于2022年11月24日与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江资管”)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江资本”) 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于2023年4月11日与锦江资管、锦江资本分别签订了《价款支付及业绩补偿协议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及业绩补偿协议书》,本次交易的交割于2023年6月26日前完成,因此,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锦江资管以及锦江资本承诺,WeHotel在业绩承诺期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20.70万元、人民币5,792.69万元及人民币8,072.01万元,在业绩承诺期满时,WeHotel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7,885.40万元。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的报告号为德师报 (函) 字 (24) 第Q00868号的《关于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WeHotel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299.73万元,高于业绩承诺净利润4,020.7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231.30% 。锦江资管及锦江资本完成了2023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的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1088号《关于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WeHotel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089.59万元,高于业绩承诺净利润5,792.69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56.91% 。锦江资管以及锦江资本完成了2024年度业绩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累计投入人民币297,570.86万元 (其中未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人民币1.41万元),前次募集资金期末余额人民币231,405.42万元 (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31,123.17万元) 。上述余额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未来继续投资“酒店装修升级项目”,以用来支付酒店装修升级的各项工程款项。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 》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注1:有关变更项目的说明见“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6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H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虑到毕马威在境外审计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毕马威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毕马威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4年12月,毕马威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毕马威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毕马威具备H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审计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毕马威为公司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担任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担任本次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
4、本次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25年4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已于2025年4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十一项至第二十六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6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议案2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议案21、议案24、议案25、议案26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内,地铁2号线路可以抵达) 电话,传线、登记方式:
⑴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本人身份证;如委托登记,需持股东账户、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
⑵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
4、异地股东可于2025年6月23日前以信函或传线、在现场登记时间段内,个人自有账户股东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登记。 ■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8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3月以每股人民币44.60元的发行价格非公开发行112,107,62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4,999,999,985.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454,818.50元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8,545,167.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于2021年3月9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6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4月30日,锦江酒店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承诺投资总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